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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环保新政

发布时间:2018-01-12点击量:

环境保护税法

作为中国第19个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将意味着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正式谢幕。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以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据估算,环保税征收规模将达500亿元。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

《通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估算,“费改税”后每年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到500亿元。

“费改税”之后,在征收主体、分成比例、减税政策、收入用途方面有了变化。具体来讲:

征收主体:排污费征收的主体是环保部门,而环保税的征收主体为税务机关;

分成比例:排污费收入按1:9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分成,而环保税的收入中央政府不再参与分成,全部归入地方财政;

减税政策:排污费征收对排污主体排放污染物低于国家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费用,环保税除了延续这一条之外,还附加了“对于排污主体低于国家排放标准30%的污染物,减按75%征收环保税”的条款;

收入用途:排污费为专款专用,而环保税并未明确说明使用用途。

随着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正式开征日期临近,相关征管准备工作已进入倒计时。近期各地在大气和水污染物可选的税率范围内,公布了详细的税率。京津冀地区采用了较高税率,其中北京顶格执行采用最高税率,环北京的河北省13个县也采用了较高税率。

根据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一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新法坚持问题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新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了河长制的内容。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其他亮点还有: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此次修改的法律明确提出,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饮用水安全:法律从几方面加强饮用水的管理,规定要建立风险评估调查制度,预防风险,规定单一供水的城市要建立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或者建立区域联网供水。对农村有条件的地方也要求集中供水。

污染违法成本大大提高:新版《水污染防治法》针对媒体报道的恶劣违法行为又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上限,最高可达100万元。


2017年12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联合召开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陈昌智表示,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多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有效做法的经验总结,是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治保障。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发言中指出,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将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和“水十条”提出的新措施予以规范化、法制化。各级环保部门要继续深化宣传学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公开,依法推动“水十条”深入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刘炤分别介绍了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亮点和创新,并对今后完善配套立法提出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水利部总规划师汪安南、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结合各自部门职责,介绍了相关工作进展,并对贯彻落实新法作了具体部署。
“河长”代表、中共浙江省浦江县委书记施振强就如何贯彻落实“河长制”、改善水环境质量作了发言。法学专家汪劲和环保组织代表马军对新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提出了建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云龙,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计划单列市环保局、环境保护部各督查局以及同级地方人大和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